关于第7010号《商品房屋产权证明书》作废的公告
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侨宏北街2号403房的房产,以从化温泉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申领了第7010号《商品房屋产权证明书》。
2024年11月20日,我局已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受理了李健文的转移登记申请并核准登记,同时注销上述《商品房屋产权证明书》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但上述《商品房屋产权证明书》权利人已遗失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述《商品房屋产权证明书》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公告期:2024年11月20日至12月14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