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3.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交何种身份证明材料?
答:1.境内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广东省范围内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在授权委托书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交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进入清算的: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的《民事裁定书》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核验);公司法人自行清算的,应当提交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材料;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清算组的文件。
3.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转递或者转寄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对申请人已提交备存且处于有效期内的申请材料,免予提交);
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核验或者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公证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对申请人已提交备存且处于有效期内的申请材料,免予提交);
5.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外国组织提交的组织身份证明,应当在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如是外文书写的,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