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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知识问答

一般登记—2.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自然人需提交何种身份证明材料?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24 14:31:2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答: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附相片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被宣告失踪的,由其财产代管人作为申请主体,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为财产代管人的材料;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及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

  2.军人:或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港、澳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登记涉税业务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在台湾地区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该地区身份证明(登记涉税业务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提交经认证的本国身份证明。如果使用外文书写的身份证明,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原件),中文译本必须注有申请人的汉字译名。申请人应签字确认中文译本真实性和准确性。

  2023年11月7日后出具的外国公文书,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范围内的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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