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12.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登记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自然人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原件核验)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境内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在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委托书。
(1)因买卖、互换、抵押、合同设立居住权、地役权等处分不动产事宜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居住权登记、地役权登记的;
(2)因不动产的用途、面积、结构等登记事项与现状不一致,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3)因放弃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灭失等事宜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的。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上述1、2、3项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除上述1、2、3项不动产登记业务时,不能提交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