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指引
适用情形:因海域或者海域上建筑物、构筑物灭失,政府收回,权利人放弃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等原因导致权利消灭,可以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海域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1)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材料;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不动产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2)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
(3)海域或者海域上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海域或者海域上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材料
(4)填海造地导致海域灭失的:填海造地工程竣工文件或土地移交证明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5.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6.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办理流程
(网上申办网址:https://bdcws.gzlpc.gov.cn/gzwwsq/#/entry;
网上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1103;点击“行政确认”选择对应的登记事项清单的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温馨提示:该业务已实施全城通收,申请人可向市、区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黄埔区、番禺区和南沙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所属区域内的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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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领证方式(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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