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办理指引

办理指引

(五十七)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办理指引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13 16:14:1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适用情形:因转让、互换、作价出资(入股)、赠与等原因导致权利转移,可以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 《海域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转让合同、互换协议、赠与合同或者赠与公证书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发生继承、遗赠法律事实的材料(需提交的资料详见《继承登记办理指引》)

  (3)作价出资(入股)的: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的: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原件1份)

  5.税务部门出具的(免)凭证(原件1份,提交电子税票信息的免予提交纸质证明,继承登记的免予提交)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6.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7.依法应补交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原件1份)

  8.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每件550元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穗价[2009]250号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

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粤国土资办便函[2016]337号

穗发改[2017]91号

穗发改[2017]1050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四、办理流程


流程图3.png

  (网上申办网址:https://bdcws.gzlpc.gov.cn/gzwwsq/#/entry;

  网上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1103;点击“行政确认”选择对应的登记事项清单的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温馨提示:该业务已实施全城通收,申请人可向市、区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黄埔区、番禺区和南沙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所属区域内的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业务。

  ★请扫描以下二维码,关注 “广州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从相应栏目获取信息:

  1.预约服务(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我要预约)

  2.登记机构地址(导航图)、办公时间、电话(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登记机构地址)

  3.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要求(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4.案件办理进展(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案件查询)

  5.领证方式(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已编辑图片


  附件下载: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指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