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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引

(五十六)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办理指引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13 16:12:5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适用情形:依法使用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海域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能证明用海来源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联合验收环节一并办理的免予提交)

  5.竣工文件(原件1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其他竣工验收文件等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建筑物、构筑物测绘成果报告(原件)和不动产附图(原件,申请人数+1份);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还需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以及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原件,申请人数+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7.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8.未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直接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海域使用金减免或缴纳凭证(原件1份)

  9.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凭证(原件1份,提交电子税票信息的免予提交纸质证明)

  10.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每件550元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穗价[2009]250号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

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粤国土资办便函[2016]337号

穗发改[2017]91号

穗发改[2017]1050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四、办理流程

流程图3.png

  (网上申办网址:https://bdcws.gzlpc.gov.cn/gzwwsq/#/entry;

  网上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1103;点击“行政确认”选择对应的登记事项清单的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温馨提示:该业务已实施全城通收,申请人可向市、区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黄埔区、番禺区和南沙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所属区域内的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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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约服务(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我要预约)

  2.登记机构地址(导航图)、办公时间、电话(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登记机构地址)

  3.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要求(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4.案件办理进展(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案件查询)

  5.领证方式(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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