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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引

(五十五)海域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办理指引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13 16:11:14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适用情形:经依法批准用海,可以单独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1份)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原件,申请人数+1份)

  5.海域使用金缴纳或减免凭证(原件核验)

  6.税务部门的纳(免)税凭证(原件核验)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7.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8.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每件550元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穗价[2009]250号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

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粤国土资办便函[2016]337号

穗发改[2017]91号

穗发改[2017]1050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四、办理流程


流程图4.png

  (网上申办网址:https://bdcws.gzlpc.gov.cn/gzwwsq/#/entry;网上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1103;点击“行政确认”选择对应的登记事项清单的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温馨提示:该业务已实施全城通收,申请人可向市、区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黄埔区域内市级审批的海域使用权登记业务;

  2.黄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黄埔区域内区级审批的海域使用权登记业务;番禺区和南沙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所属区域内的市级审批和区级审批海域使用权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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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约服务(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我要预约)

  2.登记机构地址(导航图)、办公时间、电话(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登记机构地址)

  3.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要求(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4.案件办理进展(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案件查询)

  5.领证方式(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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