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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引

(五十三)异议登记(变更)办理指引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11-01 15:54:4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适用情形:异议设立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十五个自然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申请办理异议变更登记,延长异议期限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申请人为异议设立登记申请人)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申请人在设立异议登记后十五个自然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起诉状以及法院诉前联调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申请书以及仲裁受理通知书(原件核验)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5.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三、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办理流程

流程图4.png

  (网上申办网址:https://bdcws.gzlpc.gov.cn/gzwwsq/#/entry;

  网上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1103;点击“行政确认”选择对应的登记事项清单的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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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约服务(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我要预约)

  2.登记机构地址(导航图)、办公时间、电话(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登记机构地址)

  3.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要求(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4.案件办理进展(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案件查询)

  5.领证方式(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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