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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引

(五十二)异议登记办理指引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11-01 15:56:23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适用情形: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办理异议登记。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1)对不动产权属提出异议的:结婚证、离婚证、继承公证书、赠与公证书与受赠公证书、赠与合同、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用地、报建材料、买卖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合同、互换合同、房产出资协议等其他能够证明不动产归属的材料

  (2)对不动产占有份额提出异议的:不动产份额分配协议或析产协议

  (3)已就不动产权属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起诉状以及法院诉前联调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申请书以及仲裁受理通知书

  (4)对不动产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提出异议的:抵押合同、居住权合同、地役权合同等能够证明登记簿记载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事项错误的材料

  (5)其他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4.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三、注意事项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申请办理异议变更登记;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驳回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属人可以持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3.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在其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愿意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仍可继续处分该不动产。

  4.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5.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异议登记申请人请求赔偿。

  6.异议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人可按照广州市房地产档案查询的规定查询异议登记情况。

  四、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每件40元

非住宅类:每件275元

(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申请登记的,免收登记费;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费,每件40元;

其余免收登记费的,详见《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费免收情形》单张)

穗价[2009]250号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

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粤国土资办便函[2016]337号

穗发改[2017]91号

穗发改[2017]1050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五、办理流程

  (网上申办网址:https://bdcws.gzlpc.gov.cn/gzwwsq/#/entry;

  网上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1103;点击“行政确认”选择对应的登记事项清单的办理流程)

  六、办理机构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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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约服务(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我要预约)

  2.登记机构地址(导航图)、办公时间、电话(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登记机构地址)

  3.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要求(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4.案件办理进展(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案件查询)

  5.领证方式(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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