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办理指引
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面积、界址、用途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5.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6.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身份信息变更材料(原件1份,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主体,详见第23、24张变更登记办理指引)
7.坐落发生变化的: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或者命名文件(原件1份)
8.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用途、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变更的: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原件1份)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1份);土地权属来源界线图(原件1份);宗地图(原件,申请人数+1份)
(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涉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的)(原件1份):规程103条该点是共性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9.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等材料(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1份)和土地权属来源界线图(原件1份)和宗地图(原件,申请人数+1份)。
10.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
共有性质变更协议(原件1份)
11.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原件1份)。
12.依法应纳税的:税务部门的纳(免)税凭证(原件1份,提供电子税票信息的免予提供纸质凭证)
13.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办理流程
(网上申办网址:https://bdcws.gzlpc.gov.cn/gzwwsq/#/entry;
网上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1103;点击“行政确认”选择对应的登记事项清单的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温馨提示:该业务已实施全城通收,申请人可向市、区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原黄埔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荔湾区、白云区、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黄埔区(原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所属区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荔湾区、白云区历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登记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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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机构地址(导航图)、办公时间、电话(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登记机构地址)
3.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要求(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4.案件办理进展(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案件查询)
5.领证方式(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附件下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