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抵押权登记(转移)办理指引(国有建设用地、在建建筑物、国有土地上房地产)
适用情形: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其抵押权发生转移的,申办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原件1份)
4.抵押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1)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1份)
(2)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5.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6.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四、办理流程
(网上申办网址:https://bdcws.gzlpc.gov.cn/gzwwsq/#/entry;
网上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1103;点击“行政确认”选择对应的登记事项清单的办理流程, 该业务已纳入跨省通办、省内通办。)
五、办理机构
1.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转移登记:属于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原黄埔区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属于荔湾区、白云区、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黄埔区(原开发区)的国有建设用地,由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2.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属于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原黄埔区的在建工程,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属于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黄埔区(原开发区)的在建工程,由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3.国有土地上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温馨提示:其中第1、2项业务已实施全城通收,申请人可向市、区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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