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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引

(四十三)抵押权登记(转移)办理指引(国有建设用地、在建建筑物、国有土地上房地产)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09 12:09:5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适用情形: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其抵押权发生转移的,申办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原件1份)

  4.抵押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1)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1份)

  (2)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5.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6.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免收登记费的,详见《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费免收情形》单张

穗价[2009]250号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

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粤国土资办便函[2016]337号

穗发改[2017]91号

穗发改[2017]1050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四、办理流程


流程图1.png

  (网上申办网址:https://bdcws.gzlpc.gov.cn/gzwwsq/#/entry;

  网上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1103;点击“行政确认”选择对应的登记事项清单的办理流程, 该业务已纳入跨省通办、省内通办。)

  五、办理机构

  1.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转移登记:属于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原黄埔区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属于荔湾区、白云区、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黄埔区(原开发区)的国有建设用地,由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2.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属于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原黄埔区的在建工程,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属于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黄埔区(原开发区)的在建工程,由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3.国有土地上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温馨提示:其中第1、2项业务已实施全城通收,申请人可向市、区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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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约服务(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我要预约)

  2.登记机构地址(导航图)、办公时间、电话(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登记机构地址)

  3.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要求(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4.案件办理进展(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案件查询)

  5.领证方式(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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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抵押权登记(转移)办理指引(国有建设用地、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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