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办理指引(房地产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价款后变更登记)
适用情形:
1.房地产权利人自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2007年12月18日后(含当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新社区住宅权利人,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变更完全产权的,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1份):《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共有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4.2007年12月18日后(含当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新社区住宅变更完全产权的:经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批同意的《经济适用住房变更完全产权申请表》或《新社区住宅变更完全产权申请表》(原件1份)
5.需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的: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缴交凭证
6.依法应纳税的:税务部门的纳(免)税凭证(原件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7.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8.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办理流程
(网上申办网址:https://bdcws.gzlpc.gov.cn/gzwwsq/#/entry;
网上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1103;点击“行政确认”选择对应的登记事项清单的办理流程, 该业务已纳入省内通办。)
五、办理机构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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