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指引(过户—继承登记)
适用情形:
1.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继承登记的。
2.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法定继承申请办理继承登记的;被继承人有遗产管理人的,可以由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到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查验。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一)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继承登记
(二)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继承
(三)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因遗嘱继承、受遗赠申请办理继承登记的
(注:一、上述第(二)、(三)类情形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需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条件
(一)因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相关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或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死亡时未满80周岁,但相关材料可推算被继承人父母岁数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百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
2.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
3.1982年12月4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写入宪法以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相关证明;
4.申请人提供福利院等材料证明被继承人为孤儿,但无法提供与生父母的关系证明。
(三)对“穷尽取证途径”的说明
(1)对于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申请人已向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民政(殡葬)部门、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存档地等申请获取相关材料,视为已穷尽取证途径;
(2)对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已向公安部门、户籍或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存档地等申请获取相关材料,视为已穷尽取证途径。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申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有行政处罚信息,在信息归集部门归集公示其信息之日起三年内,相关信息完成信用修复前
(二)申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被认定为部分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信用承诺信息的,自信息归集部门确认并记录其信息之日起两年内,相关信息完成信用修复前。
(三)申请人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等其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等情形的,在完成信用修复前。
(四)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二、办理期限
1.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登记:30个工作日(含门户网站公示30日)
2.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登记: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四、办理流程
(网上申办网址:https://bdcws.gzlpc.gov.cn/gzwwsq/#/entry;
网上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1103;点击“行政确认”选择对应的登记事项清单的办理流程, 该业务已纳入省内通办。)
五、办理机构
1.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登记业务实行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2.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登记业务在房屋所在区登记中心办理;属越秀区的,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温馨提示:其中第2项业务已实施全城通收,申请人可向市、区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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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过户——继承登记办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