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指引 (二手房转移登记—买方私人,卖方企业或单位)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1份):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共有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4.买卖合同或者交换合同(原件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5.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6.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同意出售的文件(原件1份)
7.进入清算的:①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核验);②公司法人自行清算的,应当提交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材料;③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清算组的文件。
8.出售军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出售的文件(原件1份)
9.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出售批文(原件1份)
10.属按份共有且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11.依法需要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缴交凭证
12.持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原件1份)
13.买方为境外个人的:
(1)买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购买房屋用于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2)买方为台湾居民和华侨的,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以及购买房屋用于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3)买方为外籍个人的,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证明,以及购买房屋用于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二)卖方企业或单位的,涉税业务资料:
1.对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转让存量房的,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2.征收土地增值税,可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报告或上手购房发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二、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涉企转移登记60分钟办结领证
三、收费标准
四、办理流程
(该业务实行税务、登记一体化办理)
(网上申办网址:https://bdcws.gzlpc.gov.cn/gzwwsq/#/entry;
网上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1103;点击“行政确认”选择对应的登记事项清单的办理流程, 该业务已纳入省内通办。)
五、办理机构
该业务实行税务、登记一体化办理。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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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约服务(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我要预约)
2.登记机构地址(导航图)、办公时间、电话(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登记机构地址)
3.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要求(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4.案件办理进展(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案件查询)
5.领证方式(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附件:存量房(二手)转移登记办理指引之三(买方私人,卖方企业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