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一)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办理指引
适用范围: 因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土地灭失、土地被依法征收、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发包方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或者土地经营权人放弃权利等,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因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和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证书》等(原件1份)
4.权利消灭的材料(原件1份)
(1)土地灭失的:土地灭失的材料
(2)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3)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证实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材料
(4)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材料;放弃的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5.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6.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温馨提示:该业务已实施全城通收,申请人可向市、区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属于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南沙区的土地经营权,由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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