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七)预购商品房带押过户办理指引(按揭购房)
一、适用情形
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商办理首次登记前,预购人购买预售商品房(进行带押网签),并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预购人、预售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共同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二、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各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
《房地产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的材料(原件1份)
5.已网签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6.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7.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8.抵押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地产的:监护人证明文件及监护人保证书(原件1份)
9.买方为境外个人的:
(1)买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购买房屋用于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2)买方为台湾居民和华侨的,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以及购买房屋用于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3)买方为外籍个人的,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证明,以及购买房屋用于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10.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非住宅房屋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在本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并由申请单位具结说明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三、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机构
(温馨提示:该业务已实施全城通收,申请人可向市、区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1.属于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的预购商品房,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2.属于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黄埔区(原开发区)的预购商品房,由房屋在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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