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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引

(八十八)持证商品房(一手现房)带押过户办理指引(适用于按揭购房且抵押权直接变更、转移办理模式)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10-09 09:33:47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一、适用情形开发商已办理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商品房(一手现房),购房人按揭购买并进行带押网签,申请人在不注销抵押权的情形下可以申请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转让前后非同一抵押权人的,申请人在不注销抵押权的情形下,可以申请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各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核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地产他项权证》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5.不动产附图(复印件,数量:申请人数+1份)

  6.税务部门的纳(免)税凭证(原件1份,提供电子税票信息的免予提供纸质证明)

  7.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8.跨行间带押过户的,还需提交抵押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1)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1份)

  (2)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9.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10.买方为境外个人的:

  (1)买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购买房屋用于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2)买方为台湾居民和华侨的,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以及购买房屋用于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3)买方为外籍个人的,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证明,以及购买房屋用于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11.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非住宅房屋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在本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并由申请单位具结说明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三、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申请登记的,免收登记费;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其余免收登记费的,详见《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费免收情形》单张)

穗价〔2009〕250号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

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粤国土资办便函〔2016〕337号

穗发改〔2017〕91号

穗发改〔2017〕1050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五、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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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办理机构

  (温馨提示:该业务已实施全城通收,申请人可向市、区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1.属于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的持证商品房(一手现房),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2.属于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黄埔区(原开发区)的持证商品房(一手现房),由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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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约服务(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我要预约)

  2.登记机构地址(导航图)、办公时间、电话(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登记机构地址)

  3.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要求(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4.案件办理进展(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案件查询)

  5.领证方式(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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