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土规划法字【2018】64号)
相对人:曾志铭
查明:曾志铭,于2013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购买了商铺并于2014年办理了房地产权证,于2014年购买了配套的车位并于2015年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其于2018年持户口注销证明办理变更登记,经广州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出具的《虚假户口注销证明》,其身份信息为虚假户籍信息,其真实身份为台湾居民。
本委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第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曾志铭提供虚假户籍购买商铺及配套车位的材料违反了上述政策,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委决定:撤销其名下商铺(登记字号:14登记03386336)及车位(登记字号:15登记03384364)房产登记的全部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