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4号)
相对人:广州市鸿禧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细岗路细岗东四街7号109房
法定代表人:刘国汉
查明:你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促成了承租人林恒华向出租人刘国汉承租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细岗东四街鸿福大厦A-1601房出租屋,未向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报送该房屋租赁信息。
本局认为,你公司行为已违反《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规定。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相对人予以警告。
二、责令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将你公司自2009年1月1日以来应报而未报的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