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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 (穗国房法字〔2011〕11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02-0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骏万(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展英,职务:董事长
  住所:香港九龙亚皆老街16号旺角商业大厦18楼B室
  查明: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52之5号206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原产权人是广州市荔湾区糖烟酒副食品公司(以下简称“糖烟酒公司”),并由其收执穗房地证字第928533号房地产证。2005年11月10日,糖烟酒公司和骏万(香港)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穗房地证字第928533号房地产证、房地产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房地产分户图、身份证明等资料,我局以2005交登205358号立案受理。经审核,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核准登记并向骏万(香港)有限公司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4171206号房地产权证。
  2008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632号]:确认饮食公司与骏万(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房屋《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以上裁判文书于2008年1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8月29日,荔湾区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荔法执字第2365号],2010年8月,饮食公司持法院的裁判文书向我局申请撤销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
  本局认为:《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撤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原房地产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我局核准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之一,由于糖烟酒公司和骏万(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确认无效,核准转移登记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2005交登205358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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