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穗国房法字〔2011〕12号)
相对人:林乐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1051980*******9,住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24号大院19号101房
查明:位于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24号大院19号101房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原产权人是陈启龙。2008年12月9日,陈广英以2008登记1066731号办理了涉案房产的继承登记并领取了粤房地证字第C7122916号《房地产权证》。2008年12月17日,陈广英的代理人黎少华、林乐璋的代理人冯匡正向本局申请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提交了申请书、粤房地证字第C7122916号《房地产权证》、买卖合同、(2008)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33405、132929号《委托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本局以2008交登1017086号立案受理。经审核,本局于2008年12月31日核准登记并以林乐璋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7128715号《房地产权证》。2010年12月1日,林乐璋以2010登记1147724号申请涂销抵押登记,本局为林乐璋换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150038070号《房地产权证》。
2010年12月16日,陈广英、林乐璋向本局反映在其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伪造材料骗取房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情况,要求将房产恢复至陈启龙名下。2011年2月1日,本局以穗国房法字[2011]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2008登记1066731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本局认为,陈广英取得的产权是林乐璋办理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现陈广英的产权登记已被依法撤销,则林乐璋的产权失去了合法基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撤销2008交登1017086号和2010登记1147724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二)随文注销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50038070号《房地产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