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8号)
相对人:骏万(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展英,职务:董事长
住所:香港九龙亚皆老街16号旺角商业大厦18楼B室
查明: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52之2号201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原产权人是广州市荔湾区饮食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并由其收执粤房地证字第C2787910号房地产权证。2005年11月10日,饮食公司和骏万(香港)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粤房地证字第C2787910号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房地产分户图、身份证明等资料,我局以2005交登204615号立案受理。经审核,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核准登记并向骏万(香港)有限公司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4171207号房地产权证。
2008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632号]:确认饮食公司与骏万(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房屋《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以上裁判文书于2008年1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8月29日,荔湾区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荔法执字第2365号],2010年8月,饮食公司持法院的裁判文书向我局申请撤销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
本局认为:《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撤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原房地产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我局核准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之一,由于饮食公司和骏万(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确认无效,核准转移登记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2005交登204615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