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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7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02-0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陈广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401051952*******8,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42号503房
  查明:位于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24号大院19号101房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原产权人是陈启龙。2008年12月8日,周礼祥作为陈广英的代理人向本局申请涉案房产的继承登记,提交了申请书、穗房地证字第22593号《房地产证》、(2008)粤穗广证内经字第65692号《继承公证书》、(2008)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19064号《委托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本局以2008登记1066731号立案受理。经审核,本局于2008年12月9日核准登记并以陈广英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7122916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涉案房产于2008年12月31日转移至林乐璋名下,林乐璋与陈广英是母子关系。
  2010年12月16日,陈广英、林乐璋向本局反映在其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伪造材料骗取房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情况,要求将房产恢复至陈启龙名下。2011年1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函复本局,证实该处从未出具过编号为(2008)粤穗广证内经字第65692号的公证书,该处存档的(2008)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19064号公证书与本局存档的公证书不一致。
  本局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或者伪造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现已查明陈广英办理继承登记时所提交的公证书为虚假,且陈广英、林乐璋本人表示自己并不拥有合法产权,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8登记1066731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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