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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03-07 08:57:34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美联港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南路183号2101之A
  法定代表人:郭应龙
  经查,2009年8月7日,相对人促成敬某与郭某就荔湾区中山八路6号之二1805房签订《买卖合约》。相对人在《买卖合约》签订时未如实告知客户交易房屋存在抵押情况。
  本局认为,相对人在促成交易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客户交易房屋存在抵押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相对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对人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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