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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1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03-07 09:00:5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市家家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271号1楼
  法定代表人:雷虎
  经查,2009年9月28日,相对人在未核实房屋产权,未向服务对象书面说明房屋权属状况的情况下,促成郑雅彬与黄冠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给黄冠清造成经济损失。
  本局认为,相对人上述行为已违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相对人予以警告。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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