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13号)
相对人:广州市家家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271号1楼
法定代表人:雷虎
经查,2009年9月28日,相对人在未核实房屋产权,未向服务对象书面说明房屋权属状况的情况下,促成郑雅彬与黄冠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给黄冠清造成经济损失。
本局认为,相对人上述行为已违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相对人予以警告。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