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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1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0-06-0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吴兆琦,女,1954年06月0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54*******9
  相对人:刘詠施,女,1977年0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77*******6
  查明:荔湾区龙津西路逢源大街6号201房,产权人陈昌伦。2008年4月16日,陈昌伦(代理人江伯雄)与吴兆琦、刘詠施(代理人李柳华)向本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交易手续,并提交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726413号)、《房地产买卖合同》、《委托公证书》(〔2008〕穗证内经字第34463号)、《委托公证书》(〔2008〕穗证内经字第23520号)、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本局以08交登06001409号立案受理,于2008年4月29日核准登记,并向吴兆琦核发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6490731号)、向刘詠施核发了《房地产共有(用)权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1571686号)。
  2009年1月10日,陈昌伦向本局反映上述房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无故转移到吴兆琦及刘詠施名下,并称其及妻子从未出具过对该房屋处置事项的委托书。经向广州市公证处核实,(2008)穗证内经字第34463号《委托公证书》与公证处存档内容不一致,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及委托人的基本资料均不相符。
  本局认为,08交登06001409号房地产权属登记是通过伪造有关证件获准登记的,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08交登06001409号房地产权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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