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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18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0-06-2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莫兆欢,身份证号码:4418811981*******8。
  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江湾村委会元角头组29号。
  查明,莫兆欢在广州荣辉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荣辉公司)任职期间,于2009年9月促成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102号201房的交易。其后莫兆欢向买方钟某收取1万元的中介费,开具了虚假收据。莫兆欢没有将该1万元上缴荣辉公司。
  本局认为,莫兆欢利用经纪人的身份,收取客户1万元中介费,并且没有上缴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对莫兆欢处以罚款二万元。
  莫兆欢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规定,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
  相对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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