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20号)
相对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052号,法定代表人:吴俊光
查明:位于天河火车站内自编88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是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深铁路总公司,登记字号为统字484175号,领有穗房地证字第271128号《房地产证》。
2010年,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开展的濂泉路整治过程中,本局发现涉案房屋的《房地产证》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领取的穗地证字第286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广州市民政局和广州市骏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的[2004]国用字第3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广州市沙东有利集团有限公司领取的穗国土建用字[2003]16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权证有部分用地面积重叠。
根据穗房地证字第271128号《房地产证》的档案资料显示,1995年,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深铁路总公司向本局申请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时,并未提交涉案房屋的用地报建资料,仅立具结说明因历史原因导致资料遗失,并经其主管单位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证明其权属。随后,根据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深铁路总公司指界,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于1995年8月出具《广州市房地产查丈原图》,记载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34.1754㎡,用地面积为363754.65㎡。本局于1996年5月28日按上述面积核发了穗房地证字第271128号《房地产证》。
另查明,广州铁路(集团)广深铁路总公司经批准转制已更名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并将穗房地证字第271128号《房地产证》变更为粤房地证字第4818981号《房地产权证》。
2010年6月10日,本局向广深公司发出《关于更正穗房地证字第4818981号<房地产证>的函》(穗国房业务[2010]90号),要求广深公司限期办理涉案房屋的更正登记手续,但广深公司逾期未办理。
本局认为,广深公司在申请办理穗房地证字第271128号《房地产证》的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将他人使用的土地和濂泉路道路等用地指认为自有用地,造成重复登记,且不配合办理更正手续,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统字484175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