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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19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0-07-1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市伟鸿房产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永胜上沙13号西铺
  负责人:黄志强
  经查明:相对人于2010年3月1日为承租人陈元栋向出租人陆倩仪租赁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31号之五7楼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未向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报送该房屋租赁信息。
  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接受租赁委托的房屋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报送房屋租赁情况,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0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相对人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
  二、责令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将本公司自2009年1月1日以来未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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