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21号)
相对人:陈凤庭,女,身份证号码:4401051946*******4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63号1908房
陈俊峰,男,身份证号码:4401051952*******8 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牛巷46号之一303房
陈俊仁,男,身份证号码:4401051957*******9 住址:广州市海珠区仁和三巷10号
查明: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仁和三巷10号的房屋,原产权人是陈文灿。1995年5月10日,陈凤庭、陈俊峰、陈俊仁向我局申请涉案房产的继承登记,提交了广州市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所有证(证字第59431号)、继承权公证书[(93)穗海证内民字第1009号]、身份证明、附图等资料,我局以统字217978号立案受理。经审核,我局核准登记并以陈凤庭、陈俊峰、陈俊仁的名义核发了穗房地证字第93987号房地产证、穗房地共证字第014295号房地产共有证、穗房地共证字第014296号房地产共有证。
2007年8月10日,陈凤庭、陈俊峰、陈俊仁向我局申请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证、房地产共有(用)证、身份证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我局以07登记08020547号立案受理。经审核,我局核准登记并以陈凤庭、陈俊峰、陈俊仁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6196139号房地产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1376809号房地产共有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1376808号房地产共有证。
现陈凤球向我局反映陈凤庭、陈俊峰、陈俊仁办理继承登记的继承权公证书被撤销的事实,并提交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关于撤销(93)穗海证内民字第1009号《继承权证明书的决定》((2009)粤穗海证复字第3号),要求撤销穗房地证字第93987号房地产证、穗房地共证字第014295号房地产共有证、穗房地共证字第014296号房地产共有证及粤房地证字第C6196139号房地产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1376809号房地产共有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1376808号房地产共有证。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撤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原房地产登记。由于陈俊峰、陈俊仁办理继承登记的继承权公证书已被公证处撤销,核准继承登记及变更登记的基础已不复存在,鉴于穗房证字第93987号房地产证、穗房地共证字第014295号房地产共有证、穗房地共证字第014296号房地产共有证已被注销,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6196139号房地产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1376809号房地产共有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1376808号房地产共有证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