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25号)
相对人:劳根尧,男,1932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320910211,住址:广州市基立南街17号505房。
相对人:劳钦尧,男,1943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A685843,住址:香港九龙土瓜湾凤仪街18号二楼。
查明: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兴贤坊19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1952年由劳达尧办理总登记手续,并领有证字第14294号房地产所有证,其中地目栏记载为“旷”。1995年3月28日,劳钦尧和劳根尧提交广州市私有房屋及用地登记申请书、证字第14294号房地产所有证、继承权公证书、广州市荔湾区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及广州市荔湾区兴贤坊小学等单位盖章确认的证明、广州市统一租部、测绘附图等资料向我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继承登记,我局以统字486635号受理。根据劳钦尧和劳根尧向我局申请登记时提供的《广州市统一租部》显示:该地上有“平房两个”,根据1987年4月9日施行的《广州市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办法》规定,我局于1996年2月16日以劳根尧名义核发穗房地证字第265182号房地产证,以劳钦尧名义核发穗房地共证字第19461号房地产共有证。
2010年5月18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我局送达《关于商请协助调查的函》(穗检函[2010]284号),要求我局重新审核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经我局重新调阅原档案材料及原存档备查的《广州市统一租部》,审核时查明: 1995年劳钦尧和劳根尧向我局申请继承登记时,提交作为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广州市统一租部》与我局荔湾区分局管业档案中存档的《广州市统一租部》存在不同之处, 劳钦尧和劳根尧向我局提交的《广州市统一租部》中多出“平房两个”的意思表示,证实劳钦尧等2人申请登记时提供的《广州市统一租部》系伪造。
本局认为,劳钦尧和劳根尧向我局申请办理继承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伪造了《广州市统一租部》等证明文件,属于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情形。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统字486635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