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26号)
相对人:朱德耀,男,1931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21931*******8
现查明:位于越秀区惠福西路道华新街4号的房产,原产权人是朱余氏、朱梁氏、朱栋昌等三人,领有证字第97719号《房地产所有证》。2009年8月3日,朱德耀向本局申请上述房屋的遗失、继承登记,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继承公证书[(2009)南公证内字第03866号],委托公证书[(2009)南公证内字第19619号]、身份证明、遗失房地产权证登报声明、测绘图等资料,本局以2009登记1045917号立案受理。经审核,根据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证明文件,确认朱德耀对上述房产享有全部份额的继承权,本局于2009年9月5日核准登记,并以朱德耀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权穗字第0140065825号《房地产权证》。
2010年4月27日,本局收到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的函件,来函称朱德耀在办理公证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不属实,致使《公证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公证处于2010年4月23日撤销(2009)南公证内字第03866号、(2009)南公证内字第19619号《公证书》 [(2010)南公证撤字第02、03号]。
本局认为,继承权公证书是朱德耀取得房屋产权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现公证机关撤销了继承权公证书,因此,朱德耀取得的产权登记失去了合法基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撤销2009登记1045917号登记案的全部登记事项;
(二)随文注销粤房地权穗字第0140065825号《房地产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