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42号)
相对人: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
地 址: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江智涛
查明: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同德围德胜街14-18号、40-50号、34-38号的得宝花园项目,开发企业是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于1999年8月办理初始登记,由开发企业领取了《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NO.103646号)。2004年3月,开发企业与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向我局申请办理白云区西槎路得雅街48号704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并于2004年4月21日由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领取《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2730945号),2005年9月,荔湾区教育局向我局提出将涉案房屋的分割成704、705、706、707共四套的登记申请,提交了原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明、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等,我局以2005登记71715、71723、71727、71731号受理,并于2005年11月8日核准登记,以荔湾区教育局的名义核发粤房地证字第C4019447-C4019450号房地产权证。
2010年7月,白云区西槎路得雅街48号部分小业主通过市长信箱反映涉案房屋存在房中房问题。经查,涉案房屋所在的得宝花园项目,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白云区分局以(1995)穗城规云建字第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根据以上许可证的报建附图显示,涉案房屋应为一整套间,而非四套房屋。
本局认为,我局在2005年核准涉案房屋的分割登记,与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附图不一致,以上分割登记存在不当之处,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5登记71715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