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27号)
相对人:广州中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信成南街 1号101
法定代表人:李辉
现查明:相对人于 2010年7月14日促成了承租人范露向出租人陈小敏承租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73号604房出租屋,未向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报送该房屋租赁信息。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接受租赁委托的房屋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报送房屋租赁情况,逾期不报送的,处以 10000元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相对人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
二、责令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将本公司自 2009年1月1日以来未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