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土规划法字〔2017〕197号)
相对人:吴家传,男,1952年6月2日出生,住址:现住美国;
吴华庆,女,1950年7月31日出生,住址:现住美国;
吴华英,女,1951年7月25日出生,住址:现住美国;
吴华敏,女,1956年1月18日出生,住址:现住美国;
吴家驹,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址:现住美国。
查明:位于越秀区龟岗大马路32号(下称该房屋),2005年6月27日以2005登记字36912号办理产权登记,我委向吴家传核发权证号码为粤房地证字第C3860963号《房地产权证》;向吴华庆核发权证号码为粤房地共证字第C885197号《房地产共有权证》;向吴华英核发粤房地共证字第C885196号《房地产共有权证》;向吴华敏核发粤房地共证字第C885198号《房地产共有权证》;向吴家驹核发粤房地共证字第C885199号《房地产共有权证》。
2015年9月2日,吴华庆申请该房屋补证登记,提交了登报声明、护照翻译件、遗失声明、测绘附图等资料,我委以2015登记字1047207号立案受理,于2015年9月9日核准登记,向吴华庆核发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50324201号《房地产权证》。另,吴家传、吴华英、吴华敏、吴家驹四人暂未予以缮证。
2017年10月9日,我委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穗国土规划法字〔2017〕19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2005登记字36912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本委认为:2005登记字36912号房屋产权登记系我委办理该房屋补证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2005登记字36912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已予以撤销,我委办理该房屋补证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委决定:
撤销2015登记字1047207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