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4]88号
相对人:杜树桦,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广州市中山四路芳草街63号之三。
查明:越秀区大德路敦善里9号房屋(测量1区5段1201地号),1954年由李岫观、吴慧基办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穗房证字第57417号《房地产所有证》。1958年,该房屋纳入国家经租。2003年10月,李岫观、吴慧基的继承人杜树桦向本局申请发还大德路敦善里9号房屋,本局审核了相对人提交的房屋发还申请书、(2003)粤侨认证字73号《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2002)粤公证内字第25500号《亲属关系公证书》、(2003)穗芳证字第2073号《委托公证书》、(2003)穗芳证字第2068号《继承权公证书》、身份证明、遗失具结报告等资料后,于2004年4 月1日核准发还大德路敦善里9号房屋。鉴于该房屋在经租期间已拆除,并补偿在天河区海清路15号403房,因此,本局核准发还补偿房屋天河区海清路15号403房给相对人杜树桦。
2004年9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作出了粤侨认证字[2004]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2003)粤侨认证字73号《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根据《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经租发还的前提条件是房屋所有权人是华侨、侨眷、归侨、归国爱国华侨学生、外籍华人或者港澳同胞,现大德路敦善里9号房屋产权人李岫观、吴慧基的华侨身份已被撤销,已不具备经租发还的条件,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天河区海清路15号403房屋的经租发还(案号为2004东山撤字202号)。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