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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土规划法字【2016】18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6-10-2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欧斌,男,1973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3211973*******8,住址:湖南省湘潭县龙口乡长寿村土桥村民组。
  查明: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百灵路43号105铺(下称该房屋)
  原产权人为刘璇宇。2012年11月14日,刘璇宇与欧斌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证、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本委以2012登记字1040687号立案受理,于2012年11月16日核准登记,向欧斌核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157867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13年9月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其载明刘璇宇明知其自始对涉案房屋无处分权,且欧斌购买涉案房屋不是善意取得为由,认定两人属于恶意串通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利害关系人赖伟平的利益,判决:“一、被告刘璇宇与被告欧斌转让广州市越秀区百灵路43号105铺的行为为无效行为;二、被告刘璇宇与被告欧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撤销广州市越秀区百灵路43号105铺产权登记在欧斌名下的手续。”判决生效后,因刘璇宇、欧斌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委发出(2016)粤0104执28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本委“按已发生效力的(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撤销广州市越秀区百灵路43号105铺产权的产权登记在欧斌及刘璇宇名下的手续”。
  本委认为:依照法发(2004)5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现人民法院发出的(2016)粤0104执28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本委按照(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主文内容,撤销涉案房屋登记在欧斌名下的手续。因此,本委决定:
  撤销2012登记字1040687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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