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土规划法字【2017】72号 )
相对人:胡杰升,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址:中国香港。
查明:位于天河区淘金北路正平南街3号13C房(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为区嘉华,登记字号为2009交登字9010941号。2016年12月22日,胡杰升委托代理人杨菁菁申请该房屋继承登记,提交有房地产权证、继承权公证书[(2016)粤广南方第036118号]、委托证明书、身份证明等材料,我委以2016登记字1079365号立案受理,于2016年12月26日核准登记,向胡杰升核发权证号码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74964号《不动产权证》。
另查明:2017年2月22日,罗贤英认为该继承权公证书遗漏了区嘉华的法定继承人即其本人罗贤英并申请撤销该公证书。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复查后,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关于撤销(2016)粤广南方第036118号《公证书》的决定》((2017)南公证撤字第03号),以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了被继承人区嘉华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导致对其法定继承人认定出现错误为由,撤销了(2016)粤广南方第036118号《公证书》。
本委认为:(2016)粤广南方第036118号《公证书》系我委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该公证书已被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予以撤销,我委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委决定:
撤销2016登记字1079365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