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穗国土规划法字〔2017〕165号)
相对人:邓之能,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5221211979*******9,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万达商住楼B幢2单元3层1号;
朱燕飞,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4325221984*******5,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荔城大道137号二幢702房;
梁丽霞,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4401071983*******4,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海南南丫64号。
查明: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紫檀三街7号1103房,原登记权属人是梁丽霞。2016年10月19日,邓之能、朱燕飞、梁丽霞提交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存量房交易过户登记。朱燕飞具有我市住房购房资格,邓之能、朱燕飞声称两人为夫妻关系。我委以16登记04464041号办理了产权登记,向邓之能、朱燕飞分别核发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1042335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1042336号不动产权证书。2016年11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查明,邓之能、朱燕飞所提交的结婚证为伪造证书,邓之能以此规避广州市住房限购政策,骗取购房资格。
本委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或者伪造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现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邓之能、朱燕飞使用了伪造的结婚证办理房地产登记。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委决定:
撤销16登记04464041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