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土规划法字【2017】184号)
相对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91号。
查明: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196号2315房(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为李和,以2011登记01057124号办理登记,核发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106906号《房地产权证》。2011年12月30日,李和的代理人李远光与李国忠共同向我委申请该房屋转移登记到李国忠名下。我委以2011登记01068829号受理,于2011年12月31日核准登记,向李国忠核发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116540号《房地产权证》。2012年5月9日,李国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申请抵押登记。我委以2012登记字1014519号受理,于2012年5月10日核准登记,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核发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15004003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2015年5月13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国忠对该房屋不享有物权,其将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属于无权处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对该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解除李国忠、梁雪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签订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和《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由李国忠、梁雪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判决已于2015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认为:李国忠、梁雪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签订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和《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是我委办理该房屋抵押登记的来源依据,生效判决(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解除该抵押合同,并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对该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委办理抵押权登记来源依据缺失。依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委决定:
撤销2012登记字1014519号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全部事项。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