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土规划法字〔2017〕196号)
相对人:吴家传,男,1952年6月2日出生,住址:现住美国;
吴华庆,女,1950年7月31日出生,住址:现住美国;
吴华英,女,1951年7月25日出生,住址:现住美国;
吴华敏,女,1956年1月18日出生,住址:现住美国;
吴家驹,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址:现住美国。
查明:位于东山区龟岗大马路32号(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为钟有彩,登记字号为理字793号,产别为经租。2005年6月,吴家传等5人申请该房屋继承、赠与、转移登记,提交有东山撤字第0297号《撤管房屋通知书》、继承公证书、赠与公证书、房屋安全鉴定书等材料,我委以2005登记字36912号立案受理,于2005年6月27日核准登记,向吴家传核发权证号码为粤房地证字第C3860963号《房地产权证》;向吴华庆核发权证号码为粤房地共证字第C885197号《房地产共有权证》;向吴华英核发粤房地共证字第C885196号《房地产共有权证》;向吴华敏核发粤房地共证字第C885198号《房地产共有权证》;向吴家驹核发粤房地共证字第C885199号《房地产共有权证》。
2008年11月12日,越秀区房管局以越国房行处字〔2008〕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关于龟岗大马路32号的《撤管房屋通知书》(东山撤字第0297号),并发出《接管通知书》(越秀接字2323号),于2008年12月1日重新接管该房屋至今,现该房屋为国家经租的直管房。
本委认为:东山撤字第0297号《撤管房屋通知书》系我委办理该房屋继承、赠与、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该撤管通知书已被越秀区房管局决定予以撤销,我委办理该房屋继承、赠与、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委决定:
撤销2005登记字36912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