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2〕5号)
相对人:广州市白云区友诚物业管理公司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榕溪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覃月娇
经查,1999年10月9日,你公司与广州市宏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黄石西路榕溪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2001年12月28日,你公司与广州市宏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黄石西路榕溪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09年11月30日,榕溪花园第一管理区域首届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在我局白云区分局备案。2010年12月15日,业委会根据榕溪花园第一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决定,选聘广州市宏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榕溪花园第一管理区域新的物业管理单位,双方于2010年12月19日签订《榕溪花园第一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此后,业委会多次要求你公司退出榕溪花园第一管理区域,并与其交接该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权,你司未按业委会要求及时退出。2011年4月8日,我局白云区分局发出《关于限期办理榕溪花园第一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权交接工作的通知》(穗云国房物字〔2011〕1号),责令你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前退出榕溪花园第一管理区域,将物业管理权移交回该小区业委会,但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2011年8月18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1)云法民四初字第580号),判决你公司撤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榕溪花园第一管理区域的管理,并将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榕溪花园第一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权及相关资料移交给榕溪花园第一管理区域业委会。2012年3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37号),驳回你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你公司逾期未退出榕溪花园第一管理区域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你公司应在“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吊销你公司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粤穗物管证字第200601110042)。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