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2]15号)
相对人:范志兴,男,汉族,1961年1月13日出生,地址:天河区天河北路82号802房;
相对人:范焕琼,男,汉族,1985年2月21日出生,地址:天河区天河北路82号1103房;
查明:位于越秀区东风西路148号之十一1805房(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范志兴、颜映凤,向广州市越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购得该房屋,以2003登记字118513号办理转移、抵押登记,分别核发有粤房地证字第C2138682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0480212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粤房地他证字第C0631705号《房地产他项权证》(抵押权人:中国银行广州市荔湾支行)。
2011年8月29日,范志兴、颜映凤、中国银行广州市荔湾支行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涂销抵押、换证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涂销抵押证明、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2138682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0480212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粤房地他证字第C0631705号)、房地产分户图等资料。本局以11登记01046368号立案受理,于同日核准登记,分别向范志兴、颜映凤核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090575号、第0150090574号《房地产权证》。
2011年9月7日,范志兴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析产(离婚)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090575号、第0150090574号)、离婚协议书(〔2011〕南公证内字第3432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2011〕天法民一初字第769号)、房地产分户图等资料。本局以11登记01048538号立案受理,并于同日核准登记,向范志兴核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092311号《房地产权证》。
2011年11月30日,范焕琼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赠与登记,称该房屋已由范志兴赠与范焕琼所有,并提并了广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092311号)、赠与书(〔2011〕南公证内字第44826号)、受赠书(〔2011〕南公证内字第44828号)、契税完税证、房地产分户图等资料。本局以11登记1064057号立案受理,并于同日核准登记,向范焕琼核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108084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09年5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已以〔2009〕穗中法执字第7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该房屋两年。2011年5月17日,市中院以〔2009〕穗中法执字第7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该房屋一年。2012年5月16日,市中院继续以〔2009〕穗中法执字第7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该房屋一年,查封期限至2013年5月17日。
本局认为:2011年9月7日范志兴向本局申办该房屋析产(离婚)登记时,2011年11月30日范焕琼向本局申办该房屋赠与登记时,该房屋已被市中院查封,本局予以核准登记不当,且无法通过更正登记纠正。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11登记01048538、01064057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