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2]33号)
相对人:雷间开,女,汉族,1922年9月27日出生,地址:荔湾区十八甫路十八甫新街1号之1。
相对人:蔡永汉,男,汉族,1940年11月26日出生,地址:香港九龙自由道四号七字楼D室。
查明:荔湾区十八甫路十八甫新街1号之1(下称该房屋),原登记在雷浓学名下。1996年6月14日,雷间开向本局申请该房屋继承、赠与登记,称雷浓学已死亡,雷浓学所占房屋1/2产权由雷间开继承,另1/2产权由雷伍芹女(雷浓学之妻)赠与雷间开,并提交了广州市私有房屋及用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书、房地产所有证(证字第53763号)、继承公证书(〔95〕粤公证外字第21500号)、赠与公证书(〔95〕粤公证外字第21441号)、广州市房地产查丈原图等资料。本局以统字494861号立案受理,并于1996年7月11日核准登记,向雷间开核发了穗房地证字第273699号《房地产证》。
2004年8月3日,蔡永汉向本局申请该房屋继承登记,称雷间开已死亡,该房屋全部由蔡永汉继承,并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书(〔2004〕穗证内字第10410号)、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273699号)、继承权公证书(〔2004〕台证内字第478号)、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本局以2004登记69803号立案受理,于2004年9月30日核准登记,向蔡永汉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3121649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11年9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作出《撤销〔95〕粤公证外字第21500号〈公证书〉的决定》(〔2011〕南公证撤字第05号),决定:撤销〔95〕粤公证外字第2150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2012年7月12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2〕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3号),判决确认雷间开、蔡永汉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行为无效。
本局认为:〔95〕粤公证外字第21500号《公证书》系本局为雷间开办理该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该《公证书》已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依法撤销,自始无效,雷间开取得该房屋产权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蔡永汉系向雷间开继承获得该房屋产权,现雷间开取得该房屋产权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且雷间开、蔡永汉获取该房屋产权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无效,蔡永汉办理该房屋登记的合法基础不复存在,也应予以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统字494861号、2004登记69803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