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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5]68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5-07-0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邝国荣,男,1928年5月22日出生,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陈岗路2号大院5号之二302房;

  邝国伟,男,1926年5月17日出生,住美国;

  查明:位于越秀区新河浦路14号房屋(下称该房屋),

  原产权人为马秀,以统字39679号办理登记,核发有穗房证字第0075243号《房屋所有权证》和穗地证字第00582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6年3月,邝国荣、邝国伟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

  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明、(2005)粤公证内字第53255号《继承公证书》等材料申办该房屋的继承登记。本局以2006登记字第1034515号立案受理,于2006年3月13日核准登记,向邝国荣、邝国伟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4439833号《房地产权证》和粤房地共证字第C1048381号《房地产共有(用)权证》。

  另查明:2008年9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作出《撤销(2005)粤公证内字第53255号〈公证书〉的决定》[(2008)南公证撤字第12号],以申请人邝国荣、邝国伟在办理公证时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内容不真实,导致存在遗漏合法继承人的情形为由,撤销了(2005)粤公证内字第53255号《公证书》。

  2008年9月18日,越秀法院作出(2008)越法民一初字第406号判决书,判决该房屋应由邝保文等八人共同继承,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局认为:(2005)粤公证内字第53255号《公证书》系本局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该公证书已被公证处撤销,且司法机关已就该房屋的继承事宜作出终审判决,本局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6登记字1034515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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