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5]67号)
相对人:齐燕,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澳大利亚籍,地址:澳大利亚悉尼沃丽湾博纳街87号130房;
查明:位于越秀区新河浦路14号房屋(下称该房屋),
原产权人为邝国荣、邝国伟,以2006登记字第1034515号办理登记,核发有粤房地证字第C4439833号《房地产权证》和粤房地共证字第C1048381号《房地产共有(用)权证》。
2006年3月,齐燕同邝国荣、邝国伟向本局共同申请该房屋转移登记,提交有房地产权证、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本局以2006交登字1009021号立案受理,于2006年4月17日核准该转移登记,向齐燕核发粤房地证字第C4424990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14年1月26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穗越法民三重字第3号〕,判决邝国荣、邝国伟与齐燕关于该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2014年9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95号],维持上述一审判决,该终审判决已于2015年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局认为:齐燕同邝国荣、邝国伟就该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本局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该买卖合同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本局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6交登字1009021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