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土规划不动产登〔2018〕35号 )
相对人:郭紫津,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围村大街115号。
相对人:黄汗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兴业路谷围新邨昌华园十街15号。
相对人:白庆轩,地址: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宿舍自编6幢501房。
查明:2015年8月17日,黄汗威(抵押权人、房屋转移登记的原产权人白庆轩代理人)、彭广深(抵押人白庆轩代理人、房屋转移登记的新业主郭紫津房产证代领人)与郭紫津到我委下属的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白云登记中心”)申请合并办理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宿舍自编6幢501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涂销抵押和转移登记手续。我委以2015登记10010561号立案受理,于2015年8月20日核准登记,向郭紫津核发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050162679号《房地产权证》。
2017年9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作出《关于再次复查并撤销(2014)粤广南方第117297号<公证书>的决定》((2017)南公证撤字第09号),查明(2014)粤广南方第117297号《公证书》中“高飞”的签名和指模非本人所为,公证书证明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符,决定予以撤销。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民终17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查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虚假伪造,彭广深办理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登记未经白庆轩同意,黄汗威办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未取得白庆轩、高飞的同意,并认定黄汗威以白庆轩名义出售涉案房屋给郭紫津的行为无效,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对白庆轩、高飞没有约束力,郭紫津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本委认为:因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和转移登记是当事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的,并未取得原产权人白庆轩的同意,且授权公证书依法被公证处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委决定:
撤销2015登记10010561号不动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将涉案房屋恢复至白庆轩名下,并恢复抵押权人为黄汗威的抵押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