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土规划不动产登〔2018〕39号 )
相对人:陈松秋,地址:广州市广园西路瑶池西街55号
查明:2015年5月11日,林青越、陈松秋向我委下属的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白云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9号508房的抵押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050147881号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平面附图、房地产抵押合同等资料,白云登记中心以2015登记10005460号立案受理,于2015年5月13日核准登记,向陈松秋核发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1050098987号《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
2016年7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11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林青越、陈松秋于2015年5月11日签订的关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9号508房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2016年12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民终1457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上述一审判决。2017年1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来《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粤0111执7222号请我委协助执行确认上述《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并附该案《执行裁定书》一份。
本委认为:因林青越、陈松秋于2015年5月11日,签订的关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9号508房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其二人办理的抵押登记的合法基础已不复存在。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委决定: 撤销(2015)登记10005460号不动产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