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10号)
相对人:广州市炜烨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大道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北三街1巷15号之二首层1号。
法定代表人:田琼莉。
查明:相对人于2009年9月1日为承租人马群群和出租人祝玄租赁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三街三巷20号204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未向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报送该房屋租赁信息。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
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接受租赁委托的房屋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报送房屋租赁情况,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0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相对人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
二、责令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将本公司自2009年1月1日以来未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